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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2月5日

  (2019)浙0110民初1773号

  王静岩:本院受理原告周海燕与被告王静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居住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10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3868号

  杭州诺丁食品有限公司、何而信:本院受理原告一撕得绿色供应链(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诺丁食品有限公司、何而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5891号之一

  龚苏飞: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与被告龚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58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5872号

  徐国平:本院受理原告董玉龙诉被告徐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58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2759号

  许文通:本院受理原告马辉辉诉被告许文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27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7560号

  郭志强、唐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上尚新商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75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4235号

  沈凌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冯建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4236号

  沈凌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冯建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5927号

  鲁升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5733号

  韦森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明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8443号

  夏晶晶:本院受理原告TIANMENGYAO(田梦瑶)诉被告刘思玥、夏晶晶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诉讼费负担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院裁定:准许原告TIAN MENGYAO(田梦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TIAN MENGYAO(田梦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37-1号

  本院根据梅春建的申请,于2019年11月8日裁定受理温州联裕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裕鞋业)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联裕鞋业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2月14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4层;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季声亮、周蒙蒙,电话:13968890939、1375771916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联裕鞋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2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联裕鞋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5 法院公告 2019-12-05 2 2019年12月0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