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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浙0481民初3216号
郑志斌(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610264535):本院受理原告嘉兴恩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本院依法判令:一、被告郑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恩丽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1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嘉兴恩丽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 浙0521民初2637号
德清县雷甸镇怡林源休闲农庄、章细毛:本院受理沈国荣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521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1破7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0日裁定受理浙江凯意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指定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凯意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
根据破产程序规定,浙江凯意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月6日前,向浙江凯意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劳动路567号东吴国际广场浙北金融中心八楼;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8768260170/ 1571589899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凯意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浙江凯意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另行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浙江凯意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和相关责任人员,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伪造、销毁帐册、重要文件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相关责任人员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德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