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7版:中缝

中缝3-14

法院公告

  (2019)浙0702民初9658号

  张黎明:本院受理原告陈雪明与张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棉花款220万元,2017年9月16日前的利息972327.40元、2017年9月17日到2019年9月16日前的利息528000元及2019年9月17日之后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3700327.4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案由审判员刘爱军、人民陪审员胡卸军、人民陪审员陈庆东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爱军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3月6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汤溪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 浙 0783 破 16 号

  东阳市鸿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鸿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东阳市鸿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 2019 年 10 月 30 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海、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向东阳市鸿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碧水名府 3 号楼 3 楼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329192595)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 14 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 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 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 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 (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2823号

  胡星萍(330722196910094529):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加恩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胡星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义加恩工贸有限公司货款71000元。案件受理费7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星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中缝3-14 2019-12-05 2 2019年12月0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