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481破5号之三
因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已按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裁定终结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1280号
本院受理原告应海国与被告钟加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钟加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112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钟加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应海国咨询费40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从2016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000元,由被告钟加彬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对20103号
林明明:本院受理原告何建飞与被告林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832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定于2020年2月25日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3破15号
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裁定受理了浙江东川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浙江东川电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月1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电话:18857951675、15958422220)。 浙江东川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在2019年12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和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0年1月14日(星期二)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