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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浙0304民初8302号

  黄星道: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建义与被告黄星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787号

  杨友新: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其粉与被告杨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872号

  吴秀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与被告温州卓远进出口有限公司、吴秀妙、陈冬燕、陈钊、陈信福、金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6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1161号

  郑志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支行与被告郑志芳关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现定于2020年3月24日15时00分于本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倪海平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南宝池、邓伦火(替补人民陪审员洪珊妮、叶海更)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28民初2272号

  陈华增:原告刘日海与被告陈华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无详细地址,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28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华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日海鞋材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9年7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华增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施云丹、叶鹏鹏、胡福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南支行与被告施云丹、叶鹏鹏、胡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62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12-17 2 2019年12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