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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2月19日

  (2019)浙0110民初9725号

  季存娟: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金萍诉被告季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97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5339号

  许智林、林丽香、许建新: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隘支行与被告许智林、林丽香、许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5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6619号

  邹壮、梁克玲: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壮、梁克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6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破申29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市奉化区宇衣服装辅料有限司的申请,于2019年12月10日裁定受理宁波春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波分所为管理人。宁波春宁进出口有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2月28日前向宁波春宁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江东北路317号10楼和丰创意广场;邮政编码:315500;联系人:杨晶晶;联系电话:18268543246]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春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春宁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3月10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82破40号

  本院根据胡学中的申请,于2019年12月2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海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2月2日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宁波海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2月17日前,向宁波海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五路268号越溪湖畔小区22#3 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336,联系电话:0574-63235566,13362459223;徐晴波、胡泽民)申报债权。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直接到www.hightac.com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网站中下载。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海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海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海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0年2月24日8时45分在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地址:慈溪市寺山支路6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破13号之四

  申请人:温州宝中宝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2月10日,温州宝中宝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裁定认可的《温州宝中宝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分配已经完结,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温州宝中宝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提交的申请书及附件,温州宝中宝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州宝中宝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174号

  唐义平、周香: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5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15号之二

  本院审理的温州市瓯海瑞飞制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现温州市瓯海瑞飞制革有限公司管理人已将温州市瓯海瑞飞制革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裁定终结温州市瓯海瑞飞制革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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