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02破32-1号

  本院在(2016)浙0702执2733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天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9年11月25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天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指定浙江金奧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68号创新国际大厦6楼;邮政编码: 321000;联系电话: 0579 -82278031, 15336908721。

  金华市天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天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2月3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天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2月12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3民初3665号 

  程委(户籍地为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行宫塘村):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惠优水果商行诉被告程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邮寄等方式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程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惠优水果商行货款169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84元,由被告程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12-24 2 2019年12月2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