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3民初4923号
王伟杰: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永安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采用邮寄等方式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1093元(贷款利率从2019年6月1日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律师费。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陆海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审判员姜建清、陈旭日组成合议庭,并定于 2020年3月25日上午10点00分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8100号
瞿旭涛:本院受理原告陈成来为与被告瞿旭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18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2180号
陶晓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3民初218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4620号
陈林俊(住浙江省瑞安市陶山镇碧山三樟村):本院受理原告水康市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与被告陈林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林俊支付原告永康市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房屋租金6万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5日,滞纳金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16日,滞纳金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23日,滞纳金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陈林俊支付原告永康市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房屋水电费共计24951.65元。三、驳回原告永康市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5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406元,由原告永康市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4076元,由被告陈林俊负担4330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