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4522号
虞景来、虞美群:本院受理原告沈新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浙0726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虞景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新周货款人民币1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新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50元,由被告虞景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644号
王康郎、胡兵:本院受理原告洪云霞诉被告王康郎、胡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康郎、胡兵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6000元(合计:66000元)并赔付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03月26日上午09:0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651号
王康郎:本院受理原告洪云霞诉被告王康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康郎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800元(合计:40800元)并赔付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03月26日上午09:3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085号
于和平:本院受理原告浦江九厘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90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