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20319号
王占军: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佳圆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到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 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货款20000元整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祝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一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定.于2020年03月12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9542号
刘有稳:本院受理原告何国伟与被告刘有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被告刘有稳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195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何国伟与被告刘有稳签订的《泰国进口榴莲销售合同》及《购货合同单001》于2019年11月12日解除;二、被告刘有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何国伟定金217760元;三、被告刘有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249120元。案件受理费4152元,由被告刘有稳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6772号
江曹:本院受理原告罗碧娟、罗碧丽为与被告江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16772 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裁定主文如下:驳回原告罗碧娟的起诉。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江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罗碧丽货款97008元。如果末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由被告江曹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