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议将于2020年2月5日下午14时30分……召开”,特此更正。
(2019)浙1126民初2233号
陈体格:原告陈先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内含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法律责任警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通达期满后三十日,并定于2020年03月10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是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庆元县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4538号
杨丛芳、张茂康、喻黎明:本院受理原告胡敏为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3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丛芳、张茂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敏担保代偿款310672.1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喻黎明对被告杨丛芳、张茂康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0元,公告费400,合计6360元,由被告杨丛芳、张茂康、喻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596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774号
邵文积:本院受理原告周晓伟与被告邵文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建华、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3月26日上午9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