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110民初18770号
吴荃莉、李小川:本院受理的原告冯连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7855号
严伟江:本院受理的原告程王飞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执异63号
绍兴柯桥哈迪纺织品有限公司、高妙夫、施丹君:本院受理杭州银燕丝绸织造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高妙夫、施丹君为(2019)浙0110执9666号案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裁定追加高妙夫、施丹君为(2019)浙0110执9666号一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绍兴柯桥哈迪纺织品有限公司、高妙夫、施丹君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裁定,可在上述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提起诉讼的,上述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8354号之一
宣鸿超:本院受理的原告邢俊峰诉被告宣鸿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83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27民初3594号
施谷青:原告邵晓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27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施谷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邵晓娟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7.4%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施谷青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