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212破38号
本院根据宁波市剑瑛印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宁波鄞州语欣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语欣纸制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语欣纸制品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语欣纸制品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2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55号秀东尚座B座11-23室;邮政编码:315048;联系人:王祖龙;联系电话:0574-8768673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语欣纸制品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语欣纸制品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3月16日14:15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25民催10号
宁波如隆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459019。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宁波如隆贸易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459019、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尚实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承泰能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9年5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11月17日,最后持票人为宁波如隆贸易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入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