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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3破55号

  本院根据赵银春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图绘好水电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绘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2月23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图绘好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2月14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市府路新益大厦A幢801室;联系人:陈瑶15988720710)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图绘好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2月20日14时30分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图绘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诣茗、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03民初5701号

  胡丕荣: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丕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3民初4675号

  毛小川、吴向兰:本院审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4破51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宏信中底厂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浙0304破申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昱晟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昱晟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停止经营,股东王育林、杨剑芬经通知后未提交财务账册资料,除银行存款1137.9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接管,债务人温州市昱晟鞋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昱晟鞋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裁定宣告温州市昱晟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昱晟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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