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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被告知人:余日泉(身份证号:332529197810120312) 经查,你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1、没收医疗器械及药品;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浦卫医罚告[2019]57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浦江县卫生健康局(地址: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老县府内,电话0579-89395071)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又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浦江县卫生健康局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0-01-07 2 2020年01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