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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公 告

  经查,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西溪风情花园翰宫苑4幢4-6室拼(改)建建筑物,未经过规划审批,属违法建筑物。上述地点原有产权证的房屋1户,登记建筑面积278.06㎡,房屋用途为住宅。当事人在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西溪风情花园翰宫苑4幢4-6室三楼西南侧露台处搭建有一处阳光房,该处阳光房由两部分长方形区块连接组成,整体呈┕型:1、靠西面部分长3米,宽2.7米,计面积8.1平方米;2、靠东面部分长1.5米,宽0.9米,计面积1.35平方米;两部分合计面积9.45平方米。上述建筑物已封包并投入使用。该建筑物中,位于阳光房南侧的木板框架及顶部的玻璃为当事人未通过规划审批私自建造,该阳光房南侧的木板框架长3.9米,高度为3米;顶部的玻璃由两部分长方形区块连接组成,整体呈┕型:1、靠西面部分长3米,宽2.7米,计面积8.1平方米;2、靠东面部分长1.5米,宽0.9米,计面积1.35平方米;两部分合计面积9.45平方米。由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予以公告:

  请拼(改)建上述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五常中队(地址:余杭区五常街道联胜路2-2号)接受调查处理。联系电话:88734318。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将由余杭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特此公告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月7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公 告 2020-01-07 2 2020年01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