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振秀负担15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3475号
金良: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君与被告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13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金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文君货款23068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金良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渐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3破26号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裁定受理东阳市俞氏金银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俞氏金银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月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向东阳市俞氏金银丝有限公司管理人(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号报社大楼9楼,联系电话: 0579-86691532、 15858923304)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2月10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6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 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 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4) 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