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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21488号

  李志:本院受理原告林誉与被告李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3290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定于2020年4月2日9时45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4683号

  陈宏:本院受理黄新俊诉被告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由被告陈宏归还原告黄新俊借款本金人民币268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3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970元,由被告陈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5382号

  姚小寒:本院受理原告陈红艳与被告姚小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0784民初5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姚小寒支付原告陈红艳货款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姚小寒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950元,由被告姚小寒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6304号

  武义茂乾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应柏成与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6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武义茂乾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应柏成货款6934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84元,由被告武义茂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1-15 2 2020年01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