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5161号
吴涛:本院审理原告刘明祥与被告吴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7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3542号之一
陶维国、王忠华:本院审理原告宋建明与被告陶维国、王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23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陶维国返还宋建明借款2.9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驳回宋建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200元,由宋建明负担40元,陶维国负担11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2破41-1号
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裁定受理义乌市耀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明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义乌市耀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耀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2月20日前向义乌市耀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总部经济园A6幢25楼,联系方式:13526311690(王会计)。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耀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耀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3月3日下午2:0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6960号
潘绍丰、王婷:本院受理项思聪、秦安远诉潘绍丰、王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已收14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00元,由被告潘绍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