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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浙0726民初6875号

  陈风泉:本院受理原告陈希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6875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786号

  郑开强:本院受理原告黄根兴诉被告郑开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房租20000元,水、电费1550元,合计2155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04月16日上午09:0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415号

  石海铭:本院受理原告傅璋与被告石海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5415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989号

  顾杭城:本院受理原告钟笑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698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杨珊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君丹、洪惠昌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4月20日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551号

  徐丰标:本院受理原告叶小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6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徐丰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叶小平货款1018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6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丰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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