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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5526号

  王成聪、洪春花、何贤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聪、洪春花、何贤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成聪、洪春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5296.14元及利息(以35296.14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何贤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何贤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成聪、洪春花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40元,由被告王成聪、洪春花、何贤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5793号

  吴晓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部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5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晓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东部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3571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35712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710元,由被告吴晓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122民初3942号

  李晓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2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496.98元、利息863.20元、违约金1879.67元,并从2019年7月19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李晓燕负担。被告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20-01-16 2 2020年01月1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