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上贩卖盗版电子书
“Kindle阅读爱好者”创始人被判刑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李晴
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了阅读习惯的改变,现如今购买和阅读电子书的人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版权问题也日益凸显。近日,台州市椒江区法院一审审结一例贩卖盗版电子书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件。
2017年6月,被告人廖某使用朋友高某提供的域名,注册了一个名为“Kindle阅读爱好者”的微信公众号。之后,廖某自行架设服务器,并购买了一套电子书推送系统。之后,廖某通过淘宝网购买、网络下载等方式取得电子书籍后,陆续向服务器添加,通过公众号向会员推送电子书籍。但这些电子书籍都没有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廖某的行为侵犯了浙江大学出版社、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等57家出版单位2896册图书的著作权。
据廖某交代,他在“Kindle阅读爱好者”公众号设置了30元一年和60元永久的两种会员制度,以收取会员费的形式牟利。为推广公众号,廖某先后招揽了周某等人作为客服,通过微信、淘宝等方式销售会员账号。经查,至案发,该公众号已有2300多个注册会员,廖某通过销售会员账号、收取会员费获利共计9.6万余元。
2017年10月,杨某也开始加入贩卖盗版电子书的行列。他在微信上注册了“Kindle电子书同步推”“Kindle电子书同步推送服务”公众号,并将廖某提供及自行下载的未经授权许可的电子书提供给1000多个注册会员下载阅读。至案发,杨某共获利6万余元。
近日,台州市椒江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廖某等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3年3个月不等,被告人高某、周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5个月,缓刑2年。
法官说法:
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传播他人作品数量达2896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