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找他要工资,他嫌烦玩“蒸发” 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通讯员 海薇
近日,海宁市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伟(化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58岁的被告人李伟是江苏南京人,2014年11月,他和儿子李远(化名,另案处理)在海宁成立了一家服饰公司,两人共同经营。李伟称,儿子李远负责业务,自己负责管理公司内部事务。2017年上半年以来,李伟陆续雇佣鲁某、邓某、周某等9名工人,约定工资分两部分发放,平时支付一部分,年底结算剩余部分。但到了2018年1月份,公司仍没有按期限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共拖欠9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34万余元。就在这个时候,李伟人间“蒸发”了,他改变联系方式、关闭手机,逃往异地。
无奈之下,工人们向相关部门投诉。2018年1月25日,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这家服装公司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其在三日内将拖欠的工资全部足额发放。但期满后,工人们仍然没能拿到应得的劳动报酬。之后,案子进入了海宁法院的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人员发现该企业涉嫌犯罪,于是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9年4月2日,被告人李伟在儿子李远的陪同下,前往海宁市公安局海昌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据李伟供述,公司生意一直不错,只是那年有六七十万元的加工费应收款一直要不回来,导致工资发不出来,而工人们一直在问他要工资,他嫌烦就离开了海宁并拒接电话,更换了联系方式。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伟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共计34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