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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浦江县森泰纺织品工艺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浦江县班班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黄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728899661R

  你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按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标准,本局于2019年2月25日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叁佰元整的处罚决定,并于4月30日在《浙江法制报》公告送达。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自2019年7月15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金共计壹拾贰万贰仟陆佰元整。

  因直接、邮寄等方式未能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浙统催字〔2020〕001号),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浙江省行政中心2号院;联系电话:0571-87050943)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公司应当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人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收款人账号:190001010400065755129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营业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浙江省统计局

  2020 年1月23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2020-01-23 2 2020年01月2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