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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新岸

法院公告

2020年2月6日

  《浙江法制报》2019年11月11日发布的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4民初8011号公告,该案原定于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本案暂变更为于2020年3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2019年11月11日发布的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4民初8077号公告,该案原定于2020年2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本案暂变更为于2020年3月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2019年11月19日发布的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4民初8175号公告,该案原定于2020年2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本案暂变更为于2020年3月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2019年11月19日发布的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4民初8081号公告,该案原定于2020年2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本案暂变更为于2020年3月9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2019年12月3日发布的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4民初8625号公告,该案原定于2020年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本案暂变更为于2020年3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2019年12月3日发布的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4民初8761号公告,该案原定于2020年2月1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本案暂变更为于2020年3月1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2019年12月6日发布的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4民初8718号公告,该案原定于2020年2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本案暂变更为于2020年3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670号

  龙敬先: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金星实业公司与被告龙敬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22日9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855号

  李浩进: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林氏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浩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22日10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869号

  邓中涛: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阿鹏模具材料店与被告邓中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22日10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890号

  陈忠宝: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海光与被告陈忠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22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8785号

  胡文周:原告海宁市周佳拉链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只能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725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2019年11月27日止的利息损失为255元,此后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11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许村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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