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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新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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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星洲花园第五届业主委员会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星洲花园红树林坊3幢二楼  

  你(单位)于2020年1月6日向本机关西综执罚告字〔2019〕第 23267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中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本机关已作出复核(西综执(法)简复字[2020]第0000003号),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在陈述申辩中称:1、星洲花园小区多年没有正常的绿化修枝,给树木的正常生长、小区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并影响到低层居民的正常生活,业委会在修剪工程开展前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得到准予修剪批复;2、委托的修剪服务承包方是正规的树木养护企业;3、业委会非绿化专业人员,在申报环节和实施过程中,未得到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业委会无法准确把握具体技术政策问题;4、申报的树木有800多棵,业委会非专业,清点数量和树种辨别出现偏差在所难免,遗漏的四棵树木属于正常的统计误差;5、业委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行政处罚对象错误;综上意见,请撤销处罚决定。

  根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经本机关复核,现作如下答复:一、关于违法事实。现查明,你(单位)在西湖区星洲花园小区修剪树木 ,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树木修剪工作已完成,经与当事人出示的《杭州市西湖区修剪城市树木审批表》(西湖绿化许可[2019]044号)及附件相比对,有四棵樱花树未列入修剪许可范围,分别位于小区格兰馨庐8幢3单元前的2棵和花柏美舍8幢1单元前的2棵,树木的顶部枝条和树叶被修剪,经测量,格兰馨庐8幢3单元前的2棵樱花树1.3米高度处树的周长分别为88厘米和82厘米,折算胸径分别为28厘米和26.1厘米;花柏美舍8幢1单元前的2棵樱花树1.3米高度处树的周长分别为80厘米和49厘米,折算胸径分别为25.4厘米和15.6厘米。此四棵樱花树为当事人聘请的绿化公司人员于2019年12月6日进行修剪,该树木属小区公共绿化,当事人的修剪行为未对树木的成活造成明显的影响。

  二、关于你(单位)的申辩理由。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业委会属于其他组织,行政处罚主体认定无误。本机关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树木价值1.5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元整。杭州市西湖区修剪城市树木审批书(西湖绿化许可【2019】044号)中未包含你(单位)修剪的四棵樱花树,【根据《杭州市树木损失补偿价格表》补充表,樱花属于二类树木,胸径为28厘米、26.1厘米、25.4厘米、15.6厘米的补偿价格为2600元、2200元、2000元、625元,计算公式(2600+2200+2000+625)*1.5=11137.5元,取整后为11100元)】,你(单位)所述并不能改变擅自修剪树木的违法事实,故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机关对当事人拟作出处以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

  综上,当事人星洲花园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擅自修剪树木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因此《告知书》中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建议适当。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本机关对《告知书》中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O二O年二月六日


浙江法制报 新岸 00006 送 达 公 告 2020-02-06 2 2020年02月0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