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2月20日
(2019)浙01民再65号
吴戴瑕: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孙奇与被申请人吴戴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1民申348号裁定书、(2019) 浙01民再65号受理案件案件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 浙0303民初370号
秦子荣: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乐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子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1日9:00在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983号
王彬、王豪广: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4月22日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6307号
李国中:原告王松金、应建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02民4890号
张子权、张建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02民初号4890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02民5536号
陈海军: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国浩钢管租赁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02民初5536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4209号
卜志荣( 330421197305094418) :本院受理原告卜佳丽、卜佳伟与被告卜志荣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21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卜志荣应支付原告卜佳丽、卜佳伟抚养费12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卜志荣自2020年1月起每月月底前应支付原告卜佳伟5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同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90元,由被告卜志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 浙0421民初4371号
蒋雪峰(330421198204124416):本院受理原告刘永友与被告蒋雪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浙0421民初4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刘永友运费314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35元,由被告蒋雪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4民再10号
石子元、唐雄、石庆:本院已根据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原审原告徐其良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再审。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抗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19 )浙0702民初10693号
程委:本院受理原告许炼与被告程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 )浙0702民初10693号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3834元及利息354.8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1日起暂算至2019年9月17日,并按此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良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载中心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破1号
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裁定受理浙江益腾塑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井指定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益腾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益腾塑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3月30日前向浙江益腾塑胶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万达广场总部经济园A3幢七楼,联系方式: 13732433133 (高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益腾塑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益腾塑胶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4月14日下午14: 0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6787号
赵建军(住浙江省建德市大慈岩镇里叶村回回塘西昌24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182197709173717) :本院对原告陆志朋与被告赵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浙0784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706号
陈伟文:本院受理原告方英姿诉被告陈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27日上午9时20分在杭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176号
盛新银:本院受理原告马连杰与被告盛新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限被告盛新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连杰欠款计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350元, 由被告盛新银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变更开庭通知
《浙江法制报》于2019年12月9日发布的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4民初8821号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萌升模具厂与被告盘继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该案原定于2020年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变更为于2020年3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通知。
《浙江法制报》于2019年12月9日发布的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4民初8611号原告金榆广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潘桥应有装饰板厂、方应宏、陶平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该案原定于2020年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变更为于2020年4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通知。
《浙江法制报》于2019年12月9日发布的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4民初8868号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强利眼镜配件加工场与被告临海市尚发眼镜加工有限公司、伍庆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该案原定于2020年2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变更为于2020年3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通知。
更正:本报2020年2月19日第7版法院公告栏中,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被公告人“沈冬连、任申国”一案,案号应为(2019)浙1003民初5181号,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