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020年1月20日第9版刊登的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内文“裁决内容如下:支付申请人2015年2月至2018年4月拖欠的工资共计360000”应为“裁决内容如下:支付申请人2015年2月至2018年4月拖欠的工资共计36000元”,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