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抵销通知书
袁星亮、李海兵:
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字第547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我司对你负债(截止2020年 3月5 日,工程款本金11654638.25元,利息2301758.68元,临时设施和材料款1508736.5元,保证金1000000元,上述债务金额共计16465133.43元)。而在“平阳鳌江镇蓝田东侧A地块二标段”项目上,根据你与我司签订的《单位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你作为内部承包人,因施工产生的对外债务经济责任,导致我司为你垫付56783452.7元,用于支付工程材料款和民工工资,该款项已有相关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银行票据和你签署的确认单为证,并且你在(2018)浙0326民初954号案件审理过程中予以认可该笔债务金额。截止2020年3月5日,已发生的垫付款本金56783452.7元,利息 9103595.49元 ,共计债务65887048.19元(利息计算方式:以56783452.7元本金为基数,年利息4.9%并按照该笔债务下的每笔对外支付金额时间为起算之日至实际履行完之日(即本次债权债务抵销之日)的发生天数作为计息天数计算利息)。
因你与我司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鉴于上述两笔债务均系金钱债权债务,种类、品质相同,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抵销权的成就条件,我司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有权行使抵销权。
现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行使债务抵销并通知你。上述两笔互负债务在对等16465133.43元金额内相互抵销,用于清偿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字第547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我司对你的全部债务。债务抵销后,你尚欠我司49421914.76元债务本息,我司继续享有对你的剩余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抵销的剩余债权以及未作本次抵销的其他债权),并对于因你承包“平阳鳌江镇蓝田东侧A地块二标段”项目尚未出现的剩余债务,后续产生由我司垫付款项,我司将根据《单位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按照实际承担金额继续向你追偿。
特此通知通知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