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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公告

债权债务抵销通知书

  林旭挺:

  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字第547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我司对你债务(截止2020年 3月5 日,工程款本金17207031.94元,利息3164134.19元,临时设施和材料款1566926元,保证金1000000元,上述债务金额共计22938092.13元)。

  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字第545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截止2020年 3月5 日,款项本金12040720.32元,利息损失224487.25元,共计12265207.57元)、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截止2020年 3月5 日,借款本金300000元,判决利息96000元,利息156750元,逾期罚息72418.5元,共计625168.5元)、(2017)浙0106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截止2020年 3月5 日,借款本金1500000元,判决利息679500元,利息783750元,逾期罚息398576.06元,共计3361826.06元)、(2017)浙0106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截止2020年 3月5 日,借款本金1500000元,判决利息560250元,利息783750元,逾期罚息376768.22元,共计3220768.22元)、(2017)浙0106民初3817号(截止2020年 3月5 日,借款本金2000000元,判决利息145000元,利息348333.33元,逾期罚息392266.88元,共计2885600.21元),上述伍份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你对我司债务金额为22358570.56元。

  另外在“平阳鳌江镇蓝田东侧A地块三标段”项目上,根据你与我司签订的《单位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你作为内部承包人,因施工产生的对外债务经济责任,导致我司为你垫付35634080.29元,用于支付工程材料款和民工工资,该款项已有相关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银行票据和你签署的确认单为证,并且你在(2018)浙0326民初955号案件审理过程中予以认可该笔债务金额。截止2020年3月5日,已发生的垫付款本金35634080.29元,利息 5364330.39元 ,共计债权40998410.68元(利息计算方式:以35634080.29元本金为基数,年利息4.9%并按照该笔债务下的每笔对外支付金额时间为起算之日至实际履行完之日(即本次债权债务抵销之日)的发生天数作为计息天数计算利息)。以上两项确认你对我司累计债务金额为63356981.24元。

  因你与我司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鉴于上述两笔债务均系金钱债权债务,种类、品质相同,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抵销权的成就条件,我司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有权行使抵销权。

  现我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行使债务抵销并通知你。上述两笔互负债务在对等22938092.13元金额内相互消灭,用于清偿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字第547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我司对你的全部债务。债务抵销后,你尚欠我司40418889.11元本息,我司继续享有对你的剩余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抵销的剩余债权以及未作本次抵销的其他债权),并对于因你承包“平阳鳌江镇蓝田东侧A地块三标段”项目尚未出现的剩余债务,后续产生由我司垫付款项,我司将根据《单位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按照实际承担金额继续向你追偿。

  特此通知

  通知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5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5 债权债务抵销通知书 2020-03-05 2 2020年03月0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