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1003民初5167号
程制祥:本院受理原告陈雪妹与被告程制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3民初5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制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雪妹借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程制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7298号
孙霞霞:本院受理原告蔡荣伟与你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729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荣伟铜粉8000千克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100000元,并赔偿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64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6960元,由被告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7478号
张雪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74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雪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4481.94元及截至2019年5月1日的利息5945.18元、违约金1981.72元,并支付按本金34481.94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9年5月2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月2%为限)。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张雪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