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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726民初6220号

  周青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兵诉被告周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6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7480号

  王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7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980元及截至2019年4月11日的利息802.62元、违约金267.54元,并支付按本金9980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9年4月12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月2%为限)。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30元,由被告王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7483号

  林露彬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露彬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748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林露彬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6997.02元及截至2019年5月1日的利息1014.64元、违约金338.21元,并支付按本金6997.02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9年5月2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月2%为限)。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林露彬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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