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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726民初200号

  余健龙:本院受理原告刘悦然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11日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7528号

  杨姗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姗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75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姗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580.48元及截至2019年4月11日的利息654.28元、违约金218.09元,并支付按本金5580.48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9年4月12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月2%为限)。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杨姗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7532号

  王海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7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海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989.17元及截至2019年4月11日的利息1495.03元、违约金498.34元,并支付按本金9989.17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9年4月12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月2%为限)。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00元,由被告王海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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