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1004民初198号
徐妙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徐妙增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0686. 66元及透支利息、违约金(暂算至2019年12月1日的透支利息40012.23元、违约金24958.27元,并自从2019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透支利息、违约金),上述金额暂计为95657.1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施通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统茂、徐均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6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82号
张金娟、徐正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世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张金娟、徐正富支付物业费43092元、违约金861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施通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统茂、徐均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6月2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236号
周兴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周兴增偿付全部本金96377.27元、利息71909.45元,合计人民币金额 168286. 72元及自 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判令被告周兴增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施通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统茂、徐均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6月2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93号
杨腾高:本院受理原告王利军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杨腾高立即归还所借人民币12000元正,并按约定利息支付至判决生效确定执行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施通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统茂、徐均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6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