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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浙0726民初6233号

  刘有良:本院受理原告陈兴堂与被告刘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62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 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有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兴堂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8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58元, 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628号

  金文举:本院受理原告徐英与被告金文举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浙0726民初36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英与被告金文举离婚;二、婚生女儿金恩熙由原告抚养成人,由被告支付生活费:婚生儿子金羽熙由被告抚养成人,由原告支付生活费。金恩熙、金羽熙生活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按浙江省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统计标准的一半支付至被抚养人年满18周岁为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金恩熙、金羽熙所需医疗费、教育费,凭正式发票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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