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802民初5915号
柴彩华:本院受理原告郑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802民初591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柴彩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益借款本金1707500元及利息(其中6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 剩余1107500元按月利率2%计算, 均自2016年6月3旧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47号
柳晓斌:本院受理原告付首荣诉你及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802民初4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借款750000元及相应利息,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8232号
毛海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82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毛海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7428.29元及截至2019年9月11日的利息826.66元、违约金275.55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毛海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8233号
颜海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82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颜海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9993.11元及截至2019年9月1日的利息2349.42元、违约金783.14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颜海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