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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环保局打官司,检察官参与调解

行政争议如何化解?这两地有新探索

  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苏雪 毛伟利 朱海丽 

  行政诉讼“程序空转”、行政争议无法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案件如何实质性化解,是司法机关一直探索研究的课题。近日,浙江两家检察院联合法院、司法局建立了检察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全过程机制,并出台实施办法,由检察机关作为第三方,以“监督+支持”的方式介入案件调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有检察机关的监督与支持,这个调解协议我们签得很放心,谢谢你们!”3月16日,在海宁市法院的调解室里,海盐县某防水材料厂老板向海宁市检察院检察官连连致谢。

  2019年7月,嘉兴市生态环保部门以该防水材料厂的两条新增生产线未同步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违反相关规定为由,对防水材料厂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不满该行政处罚决定,防水材料厂将环保部门诉至海宁市法院。根据海宁市检察院联合法院、司法局出台《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施办法(试行)》,海宁法院要求海宁检察院作为第三方参与调解。

  在审查卷宗后,检察官发现,防水材料厂的生产线自2017年底建成投产后并未持续运转,且已于2019年3月停产。在此基础上,检察官就生产线污染情况及时与环保部门联系,对环境污染程度、造成损害等专业问题开展技术咨询和专家询问,最终综合得出因生产线年产量低对环境影响有限的结论。此外,防水材料厂已在2019年9月配合属地政府腾退厂房,完成复垦,造成的环境潜在危害已全部消除。考虑到当前正处于企业复工复产的关键节点,20万元的罚款对这个小企业也是个不小的负担,势必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综合以上情况,检察官在与案件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后,提出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

  同样的,在庆元县,县检察院与法院、司法等部门协同发力,在丽水市率先建立起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庆元县检察院检察官就案件事实情况仔细审查案卷材料,分别询问了行政诉讼原告张老汉和行政诉讼被告庆元县医保局。最终,庆元县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三家在充分尊重行政诉讼双方诉求与理由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化解了一场持续3年多的行政争议。法院出具《行政调解书》的方案,原被告双方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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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 平安巷 00005 企业与环保局打官司,检察官参与调解 2020-03-20 2 2020年03月2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