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26民初473号
吴莹:本院受理原告楼振雷与吴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 浙0726民初473号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30日9:20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456号
徐德明: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胜、徐德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王胜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总额人民币195189.45元,暂计至2019年12月1日,其中产生的本金146023.62元、利息49066.03元、取现费用99.8元并同时支付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判令被告徐德明对王胜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判令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珍燕、陈小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0年6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459号
陈玺、陈娴: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玺、陈娴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陈娴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35693.12元,截止2019年11月12日利息10396.27元、费用60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限);判令被告陈玺对陈娴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判令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珍燕、陈小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0年6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81民催153号
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崇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3130005141091464、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杭州崇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1091464、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崇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