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726民初3800号
陈文生:本院受理原告张乳燕与被告陈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文生归还原告张乳燕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2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914号
曾淑芳:本院受理原告罗玲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9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你立即支付其货款人民币8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十五日。本案定于2020年6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453号
陈以兴、屠庆福: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以兴、屠庆福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陈以兴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总额人民币53833.16元,暂计至2019年12月1日,其中产生的本金31860.46元、利息10157.63元并同时支付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判令被告屠庆福对陈以兴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判令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珍燕、陈小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0年6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