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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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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秋昱(公民身份证号330105199709231311):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了余综执罚告字[2019]第2249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

  自2019年7月底开始,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余杭区五常街道荆山翠谷花苑84幢1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勘查,你在余杭区五常街道荆山翠谷花苑84幢1室的车库南侧墙体上开了一个方形的口子,由该口子进出对一层客厅下方开挖地下室。开挖的地下室分为两个部分,都为长方形,其中东侧长方形地下室长4.8米,宽3.3米,高2.5米,计建筑面积15.84平方米;西侧长方形地下室长6.0米,宽3.9米,高2.5米,计建筑面积23.4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39.24平方米。2019年10月8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该建设行为未经我局规划许可,无法通过补办手续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意见。认定本案事实的有取证照片3张,《现场笔录》1份,《现场勘查图》1份,《调查笔录》4份、《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1份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做出“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回填)位于余杭区五常街道荆山翠谷花苑84幢1室的违法建筑(建筑面积39.24平方米的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由于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余综执罚告字[2019]第2249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们可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3月23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送 达 公 告 2020-03-23 2 2020年03月2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