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726民初6297号
冯廷权、戴华云:本院受理原告许松岳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6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冯廷权、戴华云支付原告许松岳货款计人民币198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19年10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许松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010元,由被告冯廷权、戴华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81号
柴东攀:本院受理原告朱绍松与被告柴东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601号
于成智:本院受理原告陈小丽与被告于成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56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7416号
方灵安:本院受理原告薛钧睿与被告方灵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渊、黄建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7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121号
叶守照:本院受理原告张开富与被告叶守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