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蒋纤纤: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10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李新友: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104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叶婷、叶选淼、何群群、叶宣挺:原告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2020)浙0382民初160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0年7月01日10:0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4842号
唐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唐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21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始10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5925.91元、透支利息(截至2019年10月10日为5774.54元,剩余利息自2019年9月5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分期还款费用525.44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9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42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承担186元,被告唐芸承担1756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唐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1民初4974号
沈美红:本院受理范阿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整;2、利息4620元整(即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11月15日止);3、起诉之日至判决的期间的利息,在法院判决时另行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德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