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
本报2020年2月26日第9版刊登的《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舟山海扬 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内文文字部分第二段,“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余姚市宏达喷雾器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 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应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舟山海扬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清单中债务人一栏“舟山海扬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应为“浙江潮昇船务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本报2020年2月26日第9版刊登的《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舟山海扬 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内文文字部分第二段,“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余姚市宏达喷雾器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 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应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舟山海扬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清单中债务人一栏“舟山海扬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应为“浙江潮昇船务有限公司”,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