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84民初109号
任辉辉:本院受理任志超与任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约1800元(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20年4月16日;逾期利息自2020年4月1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7月7日14:20,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应昕洁、陈飞和、应济安。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631号
钟顺清: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易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6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上海易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22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50元,共计5172元,由原告上海易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901号
戴晨红、方永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晨红、方永撑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戴晨红偿付全部本金17948.55元、利息3997.57元,合计人民币金额21946.12元及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判令被告戴晨红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判令被告方永撑对被告戴晨红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德云、李春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0年6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124民初43号
吴汝益:本院受理吴坦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4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松阳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2月27日第14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互联网法院(2019)浙0192民初10781号,被告“杭州浙商旅游投资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为“光合新势力(杭州)传媒有限公司”,开庭信息应为“2020年6月1日上午9时,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四号法庭”,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