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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782民初20319号

  王占军: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佳圆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2031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佳圆制衣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11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占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371号

  张瑞江、张妍然:本院受理原告杜朋图诉被告张瑞江、张妍然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张瑞江、张妍然共同支付原告车辆租金360000元;被告张瑞江返还车牌号为皖F07373的自卸车(价值8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2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3441号

  李勇江:本院受理原告谢建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勇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谢建阳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60元,由被告李勇江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359号

  李庆:本院受理胡伟与李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李庆归还原告欠款86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损失自2017年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起诉前并延续计算至判决款项归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7月7日13:50,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应昕洁、陈飞和、应济安。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3-30 2 2020年03月3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