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杭州泰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杭税稽处〔2020〕15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税稽罚〔2020〕21号),自公告之日起至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3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杭税稽处〔2020〕15号
杭州泰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106063953976F)
我局2018年5月22日起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未经营手机采购业务,通过QQ下单群等方式取得了京东、苏宁等开具的手机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及成本列支。你单位2016年取得虚开手机进项发票754份,进项税额743225.60元,金额为4371924.20元;2017年取得虚开手机进项发票921份,进项税额1036937.25元,金额为6099633.61元。上述发票的进项税额均已抵扣,成本均已列支。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于你单位让京东、苏宁等为自己开具的手机发票,定性为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2016年685635.01元,2017年1094527.84元,合计1780162.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上述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应调整增加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4371924.20元;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99633.6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4611.42元,其中:2016年47994.46元,2017年76616.9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五条和《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务院令第448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第二条之规定, 应追缴教育费附加53404.89元,其中:2016年20569.06元,2017年32835.83元。
根据《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第二条、《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之规定,应追缴地方教育附加35603.25元,其中:2016年13712.70元,2017年21890.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上述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予以税前扣除,应调整减少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82276.22元,减少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131343.34元。
综上,合计调整增加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4289647.98元,调整增加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5968290.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经计算,应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1080141.07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1534957.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追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上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本案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3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税稽罚〔2020〕21号
杭州泰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106063953976F)
我局2018年5月22日起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1042051.29元,税额177148.71元,价税合计1219200元。你单位虚开上述发票共取得手续费收入53250元。具体发票信息如下:开具给杭州君嵘科技有限公司的发票共9份--价税合计688200元(金额588205.13元,税额99994.87元),发票代码3300164130,发票号码05861065、05603162、05603161、05603129、04868427、04748370、04748369、04748367、04748360。开具给杭州唯凯贸易有限公司共5份--价税合计531000元(金额453846.16元,税额77153.84元),发票代码3300154130,发票号码00258447至00258451。
2、你单位未经营手机采购业务,通过QQ下单群等方式取得了京东、苏宁等开具的手机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及成本列支。你单位2016年取得虚开手机进项发票754份,进项税额743225.60元,金额为4371924.20元;2017年你单位取得虚开手机进项发票921份,进项税额1036937.25元,金额为6099633.61元。上述发票的进项税额均已抵扣,成本均已列支。
二、处罚决定
针对第1点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国务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决定针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杭州君嵘科技有限公司9份和杭州唯凯贸易有限公司5份),金额1042051.29元,税额177148.71元,价税合计1219200元,认定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0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53250元。
针对第2点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于你单位取得的上述京东、苏宁等开具的手机发票,定性为虚开。针对第2点违法事实,经计算,应补缴增值税1780162.8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4611.42元、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080141.0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处以一倍的罚款计 2984915.3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238165.3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上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案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