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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浙0303民初761号

  杨昌权、王丽:本院审理的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昌权、王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浙0303民初7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7月2日9点3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6186号

  李金辉:本院对原告项光银与被告李金辉、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6186号民事判决书与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6184号

  潘永起:本院对原告温州巨龙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永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书与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810号

  熊聚蛟、龙富忠:本院受理原告肖小兵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02民初6853号 

  宋李成: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02民初68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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