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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浙1004民初7566号
陈宗通、陈守正: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宗通、陈守正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75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宗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6339. 41元及截止2019年9月1日的利息5672.06元、费用119.32 :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日起按本金26339.41元、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被告陈守正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被告陈守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宗通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60元,由被告陈宗通、陈守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7308号
陈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73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300. 17元及截至2019年9月4日的利息194.96元、罚息468.23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 75%计算的利息、罚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80元,由被告陈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7321号
王小勇、杨利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勇、杨利闽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 浙1004民初73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小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93000元及利息9485.7元、罚息2529.6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 75%o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杨利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杨利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小勇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050元,由被告王小勇、杨利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