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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 浙1004民初6489号
王婷婷: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婷婷、罗进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浙1004民初64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婷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4026.74元及截止2019年5月30日的利息3694.17元、费用60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31日起按本金44026.74元、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被告罗进章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被告罗进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婷婷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王婷婷、罗进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6472号
王建敏、施建雷: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敏、施建雷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建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0101. 63元及截止2019年6月1日的利息5888. 62元,费用5208. 87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日起按本金80101.63元、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被告施建雷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被告施建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建敏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730元,由被告王建敏、施建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