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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送达公告

  浙江佰诺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杭税稽强催〔2020〕1号),自公告之日起至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

  杭税稽强催〔2020〕1号

  浙江佰诺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本机关2019年9月2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杭税稽处〔2019〕7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税稽罚〔2019〕6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联系我局缴纳税款及罚款合计37092704.5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应缴而未缴的营业税491829.44元、增值税120603.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870.28元、企业所得税22527637.43元,合计23182940.34元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缴纳的罚款13909764.2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本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可以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欣、黄健一

  联系电话:87896028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155号907室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陈欣 (浙税稽3301190233)、黄健一(浙税稽3301190234)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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